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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紅十字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4-5-15 9:45:00 來源: 點擊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南昌市紅十字會項目管理工作,提高項目執行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江西省紅十字會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項目是指市紅十字會接受的社會捐贈支持各級紅十字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實施的人道項目。
第三條  在項目合作過程中,應以滿足群眾人道需求為切入點和出發點,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市紅十字會受理市紅十字會直屬基層紅十字會、直屬志愿服務組織、縣(區)紅十字會及其基層組織或合作的社會組織及援助方指定的項目點上報的項目計劃書。各直屬基層紅十字會、直屬志愿服務組織、縣(區)紅十字會及其基層組織或合作的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本組織或當地的需求和能力對項目進行梳理和篩選。各直屬基層紅十字會、直屬志愿服務組織、縣(區)紅十字會及其基層組織、合作的社會組織應按照項目有關要求填報《項目計劃書》并向市紅十字會申報。

第五條  項目應以服務群眾為出發點,以基層組織、基層陣地為依托,注重可持續發展,各類項目原則上應包括紅十字會組織發展與能力建設的內容。項目范圍可涵蓋人道救助、扶貧助困助學、生命安全與健康、志愿者發展與管理、社會公益設施建設等方面。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六條   項目實施應指定部門和指定專人負責,并盡量保持項目執行團隊相對穩定。

第七條   項目實施遵循分級管理的原則。市紅十字會負責監督、指導項目實施,并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項目和項目結項等工作;直屬各基層紅十字會、直屬志愿服務組織、縣(區)紅十字會及其基層組織、合作的社會組織等負責具體項目執行并撰寫項目報告等。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動員社會各類人道資源為項目服務,組織項目地區人員、受益群眾或紅十字志愿者參與項目的策劃、監督與實施,推動項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第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同項目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項目所在地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第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做好與捐贈人聯絡與溝通,增進相互之間的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設性地解決問題。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市紅十字會及直屬基層紅十字會、志愿服務組織按照本級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縣(區)紅十字會及其基層組織按照當地相關的財務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按其類別設置明細賬,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包括項目經費和項目管理費。項目經費是指項目本身所需經費,主要包括救助發放經費、設施建設經費、開展活動經費等;項目管理費是指在項目管理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項目人員工資、勞務費、專家費、培訓費、通訊費、差旅費、交通費、誤餐費以及項目辦公費、評估檢查費、宣傳費等。項目資金不得用于支付機構及紅十字會在編人員費用。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費按照相關規定和捐贈人意愿進行核算,據實列支。單獨核算的,進行項目明細核算;包干使用的,納入項目統一核算。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按照規定的范圍嚴格使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追加的,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方可繼續執行或終止。項目終止的,其經費應及時退回或上交。
第十六條   項目工作人員出差的差旅費標準按照各地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評估

第十七條   項目督導與評估應當制定計劃,選定具有項目管理經驗人員開展實地督導與評估工作,保證項目質量。

第十八條   項目督導評估應當以項目書的內容為主,如目標、時間進度、活動安排及衡量指標、經費收支情況等,發現問題應及時溝通解決。

第十九條   市紅十字會及縣區紅十字會應當根據項目目標、活動內容、資金預算和項目執行效果負責組織相應層級的項目績效評估。

第六章  項目報告

第二十條   項目報告應當以項目書內容為依據,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項目執行情況和財務收支狀況。項目實施完成后應及時寫出項目報告。

第二十一條   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報告并向捐贈人反饋情況。不能按時提交報告交的,應當提前說明原因,以便及時向捐贈人通報。

第二十二條   項目檔案是項目執行的實證,應當妥善保管,包括項目書、備忘錄、會談記錄、電話記錄、請示、批示、項目報告、督導與評估報告、采購合同及報價、招標資料、新聞報道、圖片、照片和視頻資料等。

第七章  項目物資采購

第二十三條   項目書中涉及物資采購的,按照項目執行機構相關規定執行;捐贈人意愿有具體約定的,從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妥善保存項目物資采購相關合同、票據等采購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在實施項目過程中添置的固定資產,按照有關規定分級進行管理。

第八章  項目監督與風險防控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與管理應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項目實施單位和管理部門應嚴格規范實施和管理項目,防范風險發生,特別是項目經費預算與使用、項目物資采購與分發等環節。

第二十八條   公開透明做好項目宣傳,增進社會公眾信任。主動聯系財務、審計部門指導經費使用,把好經費收支關。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縣(區)紅十字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在南昌市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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