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紅十字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南昌市紅十字會信息,提高紅十字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紅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國紅十字會信息公開標準》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江西省紅十字會、南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南昌市紅十字會信息,是指市紅十字會機關運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以及在依法履行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秘書科是市紅十字會信息公開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能是:
(一)組織編制市紅十字會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
(二)組織開展對擬公開市紅十字會信息的審查;
(三)履行與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 機關各科室是本部門業務范圍內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部門,負責規范、落實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能是:
(一)規范本部門業務范圍內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
(二)辦理本部門的信息公開事宜;
(三)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公開的信息;
(四)履行與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市紅十字會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易得性、易理解性、權益人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 機關各科室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
機關各科室發現涉及本科室業務范圍的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和影響市紅十字會公信力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機關各科室應當積極推進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機關各科室應當加強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組宣科應加強市紅十字會官方網站建設,積極優化完善官方網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逐步提高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九條 市紅十字會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市紅十字會信息公開范圍。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一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市紅十字會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市紅十字會在依法履行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市紅十字會公開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四條 機關各科室在公開信息前,應當對擬公開的信息履行審批和保密審查程序,并遵循“先審查、后公開”“一事一審”的原則,做好源頭審查,依法依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市紅十字會信息公開管理實行動態調整機制,適時對本會不予公開的信息進行評估審查,及時將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信息列入公開范圍。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六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信息,予以主動公開。
第十七條 市紅十字會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與紅十字事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做出的重大決策;
(三)現任理事會、監事會、執行委員會等管理層信息;
(四)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組織網絡等信息;
(五)應依法依規公開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社會捐贈款物接收和使用信息;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捐贈款物收入和使用情況審計信息;
(八)“三救”“三獻”工作相關信息;
(九)會員、青少年工作和志愿者隊伍活動等相關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 機關各科室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十九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通過市紅十字會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博愛中國等平臺予以公開。
第二十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一條 除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責任部門可以不再處理該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三條 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傳真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
第二十五條 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秘書科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由本會牽頭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機關科室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科室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對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會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市紅十字會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市紅十字會已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需要對現有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條 依申請公開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保存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信息提出公開申請,且該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市紅十字會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秘書科應當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要求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紅十字會在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紅十字會秘書科投訴、舉報。
第三十四條 機關各科室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規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能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